
貳、服務學習的意義
服務學習與傳統社會服務最大不同在其有服務也有學習,而就這兩方面
結合,Sigmon(1996)提供的表可供我們參考比較:
表1.服務與學習關係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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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ervice-LEARNING
以學習目標為主,服務成果不重要
2.SERVICE-learning
以服務成果為主,學習目標不重要
3.service learning
服務與學習彼此目標沒有關聯
4.SERVICE-LEARNING 服務與學習目標同等重要,對所有服務與
被服務的人都能加強其完成目標
正規課程安排的實習,類似第一種,以學
習目標為主,服務成果不重要。傳統的志工
服務、社會服務或目前台灣進行的公共服務
課程及勞作服務,類似第二、三種,以服務
成果為主,學習目標不重要,或者兩者沒有
關聯。而真正的服務學習應是第四種,服務
與學習目標同等重要,且對服務者與被服務
者雙方目標完成互有加強效果,故服務學習
應是:「一種經驗教育的模式,透過有計劃
安排的社會服務活動 ( Community
Service) 與結構化設計的反思過程
(Reflection),以完成被服務者的目標需
求,並促進服務者的學習與發展。反思
(Reflection)與互惠(Reciprocity)是服務
學習的兩個中心要素。」(Jacoby, 1996),
而其中的社會服務的「社會」可以是學校、
社區、社會、國家或全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