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策略聯盟間的團際關係若出現障礙
時,首重在解決問題,而非評定對與
錯,主管人員往往是排除障礙的關鍵
人物,對員工應多鼓勵少責備,運用
團隊溝通的方式,在不同的觀點中尋
求最適合的解決作法。
四、政府與NPO的良好互動
NPO以策略聯盟方式爭取政府資源是
未來趨勢,政府的組織規模較大,分工可
較為細密,資源較多,使得方案之間的界
線得以清楚與獨立;而NPO組織規模
小,資源也極為有限,為了求取資源效率
的極大化,人力運用緊縮,分工必須混合
重疊,且時而須以做方案來維持組織,一
次執行多個方案,政府部門與NPO因組
織規模與運作上有所不同,常造成雙方在
出發點、立場、認知、溝通模式、與合作
關係的歧異性與落差感,如何維持良好的
互動,共同創造雙鸁的局面,實為社會永
續發展的重要課題。
1.NPO在與政府部門互動時,雙方投入
及參與的層級是否對等、所承接的專
案是否會形成互相排擠效果、方案之
間是否具相互適應性及相容性、組織
如何做人力分派,均影響雙方合作關
係的定位,應作充分的溝通與確認,
建立互信與共信,以減少彼此的落
差。
2.政府部門與NPO間之方案承攬,應由
採購者與廠商關係為起點,俟累積相
當的基礎與互信後再逐步提升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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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伴關係,
政府部門應
更 充 分 授
權,讓NPO維持某種程度的自主性,
使其專業得以充分發揮。
3.政府部門與NPO之間應建立清楚明確
的溝通平台,以調適彼此差異,避免
層次混雜的溝通模式,導致彼此的誤
解和困擾。對於種種互動問題與模糊
地帶,均宜建立清晰明白、雙方都能
確實理解的溝通平台,以減低其間的
誤差。
4.策略聯盟在台灣尚屬新觀念,政府部
門及NPO團體對策略聯盟之概念均仍
待建立與強化,新政策或新觀念的倡
導,必有其調適期,未來政府與NPO
間應多進行交流與溝通,確認方案目
標、宗旨與實施的流程,建立共同願
景與目標,創造彼此間之雙贏。
策略聯盟是政府單位第一次嚐試與
NPO合作的新模式,同時也是NPO之間
第一次正式且計畫性的合作嘗試,不論是
政府與NPO團體,或聯盟之領銜團體與
協力團體間,都還有很大的調適空間,若
能持續在對等原則上深化合作基礎,建立
明確的互動遊戲規則,策略聯盟將更具時
代意義與效能。
(青輔會 林辰璋處長、王玲芬副處長、陸伯鈞科長、
張顯頌科長、賴樹立科長,共同編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