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Previous Page  76 / 92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76 / 92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71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代,科目自行調整。

12.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

出、一般性補助款、教育部主管、法

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

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

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助鄉鎮市

公所辦理健保業務、食品藥物管理

署、文化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役政署、交通部、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改以其

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3.經濟部主管、內政部主管及農業委員

會主管辦理「易淹水地區後續治理及

維護管理計畫」23 億元全數刪除。

14.國庫署「國債付息」減列 11 億 3,000

萬元。

(六) 財政部 97 年 1 月 2 日函文政府各機關

學校,要求機關學校附設公園供停放車輛

之停車場,應依「規費法」規定徵收使用

規費;惟效果不彰,絕大多數機關均未針

對員工使用機關附設停車場收費;少數有

收費者,收費標準亦相當紊亂,包括同棟

建築,不同部會,標準不一;同一主管機

關中,不同單位,收費不同;收費標準低

於一般行情甚多等等。規費法第 1 條即

敘明立法目的在於「增進財政負擔公平,

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維護人民權益」,同

法第 8 條有關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

中,即包括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

供其使用之「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

所」,第 10 條有關收費標準之計費原則

並規定除須依興建、購置、維護等相關成

本訂定收費標準外,亦應考量市場因素。

一般民眾利用公有停車場均須按規定繳

費,但公務人員使用政府機關停車場,卻

可享免費或低價之優惠,無疑是慷人民之

本署已遵照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