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76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卻又面臨物價卻節節上漲,許多青壯年往
往須兼任第二份工作才能勉強餬口養
家,現在又要繳納兩份健保費,看到有錢
人買豪宅竟可貸款 99%,相對剝奪感油然
而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修正「全民健
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將
在國內就業且無專職工作之大專學生之
兼職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之下限提高。
(十三) 中央各機關單位辦理人力派遣採購作
業,除應公開招標外,派遣契約中之勞動
者權益亦應與正式職工維持同工同酬、同
待遇原則;各機關單位並應同時針對未來
業務人力之規劃進行全盤檢討,派遣員工
人數不得新增。
本署已遵照決議辦理。
(十四) 目前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原則不得
超過 99 年 1 月 31 日各機關實際進用
派遣勞工人數,並由主管機關進行總量管
控。惟以控管基準日填報資料為派遣勞工
人數之上限,且未衡酌各機關業務增減情
形及既有人力寬緊度,實過於便宜行事。
此外,由於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
員亦均有控管措施,惟承攬人力未予列
管,因此,派遣勞工人數雖經控管後,有
減少現象,但「勞務承攬」卻增加,亦即
各機關勞務承攬方式規避控管,使派遣勞
工人數之控管流於形式。爰要求行政院應
責令相關機關重新檢討現行中央政府各
機關運用派遣人力之規範,依照各機關人
力結構及業務實際需求,調整派遣勞工人
數之上限;此外,鑑於各機關以「勞務承
攬」代替「勞務派遣」,或將部分業務以
「勞務承攬」方式外包情形有增加之趨
勢,行政院亦應針對「勞務承攬」訂定運
用規範,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俾以
提升機關人力運用效益,減少非必要之資
源浪費;相關檢討報告及規範應於 3 個
本署已遵照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