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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77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月內送立法院。

(十五) 自日本福島核災後,世界各國皆開始檢討

核安管制機關的獨立性和位階,國際原子

能總署更制定核能安全公約(CNS),於

第 8 條明訂「管制機關需賦予足夠的職

權,並有效區隔管制機關與促進核能利用

機構。」惟世界各國皆提升核安管制機關

位階,我國卻於組改後擬將行政院原子能

委員會降級為「三級獨立機關」之位階;

惟查我國三級獨立機關中,僅有任務型委

員會之設置,並無常態管制機構之往例,

此舉不僅無助於我國即將面臨的除役、核

廢料運送及儲存、人員儲備等問題,更恐

將造成下層機關無力對上層機關(經濟部

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監督權之

問題,且易恐致立法院原本僅有的監督及

質詢權力付之闕如,顯有迴避國會監督之

嫌。鑑於以上,爰建請行政院及相關主管

機關應研擬提升我國核安管制機關位階

至二級機構,並明確解決核安管制與核能

運用功能混淆現狀,且能獨立行使監督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權責之組織改造與

修法配套方案,並針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之組改事宜,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

專案報告。

本項決議無本署應辦理事項。

(十六) 目前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補助團體或個

人之經費,雖已公布補助對象,但對於補

助對象所在之縣市別等則未予公布,為利

瞭解政府補助資源分配之情形,爰要求中

央政府各機關補助團體或個人之經費,應

增列直轄市或縣市別,就獲補助團體或個

人可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分別列示。

本署已遵照決議辦理。

(十七) 為確保食品安全、強化食品級化學原料之

管理,立法院於 102 年 5 月三讀通過食

品衛生管理法時曾通過附帶決議:「未來

工業級的化學原料和食品級的化學原料

本項決議無本署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