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77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月內送立法院。
(十五) 自日本福島核災後,世界各國皆開始檢討
核安管制機關的獨立性和位階,國際原子
能總署更制定核能安全公約(CNS),於
第 8 條明訂「管制機關需賦予足夠的職
權,並有效區隔管制機關與促進核能利用
機構。」惟世界各國皆提升核安管制機關
位階,我國卻於組改後擬將行政院原子能
委員會降級為「三級獨立機關」之位階;
惟查我國三級獨立機關中,僅有任務型委
員會之設置,並無常態管制機構之往例,
此舉不僅無助於我國即將面臨的除役、核
廢料運送及儲存、人員儲備等問題,更恐
將造成下層機關無力對上層機關(經濟部
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監督權之
問題,且易恐致立法院原本僅有的監督及
質詢權力付之闕如,顯有迴避國會監督之
嫌。鑑於以上,爰建請行政院及相關主管
機關應研擬提升我國核安管制機關位階
至二級機構,並明確解決核安管制與核能
運用功能混淆現狀,且能獨立行使監督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權責之組織改造與
修法配套方案,並針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之組改事宜,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
專案報告。
本項決議無本署應辦理事項。
(十六) 目前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補助團體或個
人之經費,雖已公布補助對象,但對於補
助對象所在之縣市別等則未予公布,為利
瞭解政府補助資源分配之情形,爰要求中
央政府各機關補助團體或個人之經費,應
增列直轄市或縣市別,就獲補助團體或個
人可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分別列示。
本署已遵照決議辦理。
(十七) 為確保食品安全、強化食品級化學原料之
管理,立法院於 102 年 5 月三讀通過食
品衛生管理法時曾通過附帶決議:「未來
工業級的化學原料和食品級的化學原料
本項決議無本署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