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66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
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
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
營建署及所屬、空中勤務總隊、領事
事務局、國防部主管、國庫署、賦稅
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
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
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
局及所屬、蒙藏委員會主管、僑務委
員會主管、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
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林業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臺南區農業
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疾病管
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海岸巡防署
主管、證券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
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
國內旅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舉
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
及所屬、體育署、法務部主管、衛生
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
照顧服務體系相關預算不刪外,其餘
統刪 5%,其中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共
工程委員會、考選部、監察院、審計
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
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役政署、入
出國及移民署、領事事務局、國防部
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臺北國稅局、
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