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Previous Page  70 / 92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70 / 92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65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

管、體育署、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

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

服務體系相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

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經濟建設

委員會、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

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

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入出

國及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

主管、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高

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

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際貿易局及所

屬、能源局、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

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放射性物料管

理局、核能研究所、水土保持局、農

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家畜衛生試

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種苗改

良繁殖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環境檢驗所、海岸巡防署、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改以其他項目刪減

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

軍事裝備設施、房屋建築、設施及機

械設備養護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

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

學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體育署、

法務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

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考選部、監察院、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