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65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
管、體育署、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
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
服務體系相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
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經濟建設
委員會、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
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
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入出
國及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
主管、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高
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
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際貿易局及所
屬、能源局、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
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放射性物料管
理局、核能研究所、水土保持局、農
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家畜衛生試
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種苗改
良繁殖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環境檢驗所、海岸巡防署、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改以其他項目刪減
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
軍事裝備設施、房屋建築、設施及機
械設備養護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
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
學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體育署、
法務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
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考選部、監察院、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