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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64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五)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

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

大陸地區旅費:統刪 10%。

2.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統刪 5%。

3.

文康活動費:編列標準由每人每年

2,500 元調降為 2,000 元。

4.

委辦費:除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

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教

育部主管委託辦理、體育署委託研

究、法務部主管委託研究、工業局工

業技術升級輔導計畫、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及所屬屠宰衛生檢查、畜禽藥物

殘留檢測及檢疫偵測犬業務、勞工委

員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

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關預算、食品藥

物管理署、文化部主管委託辦理不刪

外,其餘統刪 10%,其中國史館臺灣

文獻館、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建

設委員會、審計部、內政部、營建署

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建築研究

所、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

國家教育研究院、交通部、中央氣象

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

路總局及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及所屬、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

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

屬、茶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及所屬、農業金融局、勞工安全衛生

研究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

自行調整。

5.

一般事務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

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

已依決議完成統刪項目預算調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