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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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五)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
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
大陸地區旅費:統刪 10%。
2.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統刪 5%。
3.
文康活動費:編列標準由每人每年
2,500 元調降為 2,000 元。
4.
委辦費:除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
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教
育部主管委託辦理、體育署委託研
究、法務部主管委託研究、工業局工
業技術升級輔導計畫、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及所屬屠宰衛生檢查、畜禽藥物
殘留檢測及檢疫偵測犬業務、勞工委
員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
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關預算、食品藥
物管理署、文化部主管委託辦理不刪
外,其餘統刪 10%,其中國史館臺灣
文獻館、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建
設委員會、審計部、內政部、營建署
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建築研究
所、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
國家教育研究院、交通部、中央氣象
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
路總局及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及所屬、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
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
屬、茶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及所屬、農業金融局、勞工安全衛生
研究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
自行調整。
5.
一般事務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
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
已依決議完成統刪項目預算調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