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84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二十八)
針對行政院及所屬依預算法第 41 條規
定應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預算書
案,各財團法人應將政府遴(核)派人員
之職權說明、個人簡歷資料(學、經歷)、
薪酬、福利(各名義之獎金及補貼等)等
相關資料,一併函送立法院,以利國會監
督。
本項決議無本署應辦理事項。
(二十九)
行政院及所屬主管之各該財團法人應遵
循利益迴避,爰要求各該財團法人之董
事、監察人、政府遴派或核派人員不得假
藉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
關係人之利益;且政府遴派或核派人員本
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與其所屬財
團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本項決議無本署應辦理事項。
(三十)
據資料顯示,行政院轄下所屬單位捐助
(贈)、投資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中,
高達 33 家之董(監)事或總經理等重要
職務,由行政院 10 職等以上之退休人員
擔任,比率高達 19.64%,如再包括其他
10 職等以下或現任公務人員,比率將更
大幅提升,為此,要求行政院轄下所屬機
關捐助(贈)財產累計金額超過 50%之財
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常務董(監)事(理
事長、副理事長)及經理人(總經理、秘
書長),應專任,不得於其他公司有兼任
之情事。
本項決議無本署應辦理事項。
(三十一)
目前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對於立法院各
委員會會議通過之臨時提案,多敷衍了
事,未積極辦理;為落實國會之監督權,
爰要求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應列管追蹤
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通過臨時提案之辦
理情形,並自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
始,於每會期初向各該委員會提出報告。
本署已遵照決議辦理。
(三十二)
補充保費健保新制開辦已滿 1 年,此案
執政當局蠻橫堅持錯誤政策,不顧十餘年
本項決議無本署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