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72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慨。況中央政府機關多位於大台北地區,
捷運、公車等大眾運輸路網密集,交通便
捷;且政府機關無償提供員工使用停車
場,增加自行開車之誘因,亦與近年來政
府力倡之節能減碳政策大相違背。爰此,
要求行政院應依規費法相關規定,參考同
地段一般停車場收費情形,於 103 年清
查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供員工使用
情形,並於 104 年研擬相關規範,送立
法院備查後實施,以落實規費法「增進財
政負擔公平、維護人民權益」之立法精
神。
(七) 現行軍公教員工居住公有宿舍房租津貼
扣繳標準,係按職務等級而訂;月薪含「公
費」之院長或部長級政務人員居住公有宿
舍,每月扣繳 800 元;一般軍公教人員
按職級每月分別扣繳 400 元至 700 元不
等。公務人員之待遇、加給係依「公務人
員俸給法」規定,其中並無配住宿舍或提
供房租津貼之規定。因此,配住宿舍僅扣
繳低額之房租津貼,形同對配住者之額外
津貼;且各單位職務宿舍區位、面積均不
同,但不論位於台北市或花蓮、台東,不
論居住單房或 1 戶多房者,亦均依同樣
標準扣繳,實未盡合理。另「中央各機關
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第 6
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予借
用人住用,應收取管理費,由宿舍管理機
關學校經收後悉數解繳國庫。……」,然
各該公有宿舍雖大多收有管理費,但費用
仍較一般行情為低,且除極少數如中央研
究院將管理費等相關收入繳庫外,其餘機
關所收取之管理費均未按規定繳回國
庫。綜上,公務人員住宿舍本於法無據,
且房租津貼扣繳及管理費標準,均悖離一
般市場行情,並與宿舍面積及價值無關,
本署已遵照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