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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69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臺東區

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

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

藥物管理署、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

所、海岸巡防署、銀行局改以其他項

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設備及投資:除資產作價投資、中央

研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

建計畫、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

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警政署及

所屬、外交部主管營建工程與交通及

運輸設備、體育署、法務部主管、國

家科學委員會增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

基金、中央健康保險署、文化部主管

不刪;教育部主管(不含體育署)統

刪 4%外,其餘統刪 8%,其中經濟建

設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司法院、最

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

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

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