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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70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選部、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

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

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

所屬、消防署及所屬、領事事務局、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主管、

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

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國有財產署

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

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

家教育研究院、中央氣象局、觀光局

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

屬、臺中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

屬、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海洋巡防

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證券期

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

行調整。

11.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

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中央研究院、

司法院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

捐助、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

教育部主管、法務部主管、經濟部科

技預算、國家科學委員會對財團法人

國家實驗研究院與國家同步輻射研究

中心之捐助、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

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

相關預算、衛生福利部捐助財團法人

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央健康

保險署補助職業工會與農漁會辦理健

保業務、食品藥物管理署、文化部主

管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內政

部、營建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

國防部所屬、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疾病管制

署、環境保護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