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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附錄

八、其他有關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事項。

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之推動。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公產及公物之保管。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九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十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十一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二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

授權決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

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