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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附錄
八、其他有關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事項。
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之推動。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公產及公物之保管。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九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十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十一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二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
授權決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
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