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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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組織法
第 一 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青年發展業務,特設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
署)。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青年發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法規之
研修。
二、青年生涯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青年職場體驗、創新培力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青年政策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青年社會參與、志工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青年國際參與交流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青年服務學習、壯遊體驗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青年發展事項。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
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