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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輔會年度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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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2006
年
「青年產業」及「產業發展活力」─
4
專家論述
【當前台灣音樂展演產業之問題及建議】
何東洪
(
佛光人文社會學院社會系助理教授
)
2005
年台灣流行音樂展演依舊繞著主流
/
非主流的兩條平行線而行。在「音樂產業」(實際上應正確地說是
「唱片產業」)持續低迷的聲浪中,主流這條線的展演,在產值的貢獻與多樣性上,似乎沒有突破以往模式的新
表現。然而在非主流這邊,卻有幾件事值得注意。首先,墾丁的〈春天吶喊〉,在主流媒體的「窺視青年人的縱欲
與偏差」中,依舊無心對待搖滾樂。而〈貢寮海洋音樂祭〉在颱風一波三折衝擊下,花了幾百萬的不斷填土中完
成。以獨立樂團為號召的〈野台開唱〉,再這幾年立志轉型成為亞洲區域音樂祭的努力下,吸引更多外國樂團與
台灣的觀眾,讓三天的音樂祭更為多樣。而〈流浪之歌音樂節〉四年來,堅持一貫理念與風格,以小型卻豐富的內
容呈現,讓台灣聽眾不只聆聽到各民族的精采音樂,也在與樂手與紀錄片作者面對的接觸中,為在地音樂文化
實作了一個優質的示範。
然而,獨立音樂的展演發展,在日常的展演空間上,長期的問題依舊沒有獲得公部門的正視。例如,暑假期
間,台北師大路的「地下社會」被勒令停止樂團表演;公館的「這牆」必須大量投入資金來改善空間,以符合現今
法令。這些種種,著實反映了台灣音樂展演的根本性問題。
所幸青輔會開始重視音樂展演與音樂文化的在地深根的關係。所以在委託的研究中,我們試圖從音樂文化的
意義、經濟雙價值鍊的調和理解流行音樂在「文化創意產業」中的位置,提供了展演問題的探討與政策介入的具
體建議。
首先,從政府「介入」流行音樂產業的國外例子中,我們見到每個國家皆共同面臨了全球化流行音樂產業中
主流權力的衝擊,以及數位科技為產業積累中斷所帶來的重大影響。但從英國、蘇格蘭、澳洲與加拿大的經驗
中,落實「文化公民權」,正是在面對這些衝擊上,力整音樂文化基礎、穩定音樂產業發展的前題。其中,蘇格蘭
政府對於現場音樂產業從業人員的重視,讓我們思考,台灣政府也應從具體對於年輕人從事展演上的協助,反
映在青年政策中。英國政府則在地方政府層次上,積極的介入流行音樂。所以在諸多音樂相關的地方政策中,如
雪菲德市政委員會
(Sheffield City Council)
的「音樂工廠」
(Music Factory)
計畫值上,對於激發青年音樂創作、文化深
根、就業、音樂產業的廣度與深化,值得學習。這些包括
1)
提供流行音樂文化相關的幫助、服務、資訊、建議、訓
練與教學。
2)
發展與深化地方民眾的職業專長,並對於年齡、族群與性別一視同仁,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3)
提
供音樂創作所需的訓練、教學
(
例如電子合成器的使用、多軌錄音的操作等
)
以及練習場地,降低音樂創作的
門檻,改善音樂創作者的生產條件。
4)
提供音樂創作者相關的唱片產業資訊以及生涯諮詢的服務
(
如協助簽
約、發行等事務
)
,同時協助推廣其創作。
值得再次提醒的是,這些政府皆強調活絡現場音樂的優先重要性!而英國政府以「執照法」的改革來達成此目
的的作法,更值得台灣政府
(
從中央到地方
)
學習:
1.
彈性的營業時間,將會減少以往因為固定營業時間所帶來的紛亂。
2.
單一執照的實行,允許營業場所販賣酒精性飲料,提供受規範娛樂
(regulated enter tainment)
和
late night
refreshment
。此措施將販酒、公共娛樂、電影、戲院、
late night refreshment house
和
night cafes
六類執照合一,免
去以往申請冗長繁複的過程。
3.
新制中關於販賣酒類飲料的個人執照,將使個人能很自由地工作在不同具執照的營業場所。
4.
營業場所執照的許可,需先經由警方及其他專責單位詳細審查申請書內容。在營業場所附近的商家也可附在
申請書上。
5.
個人執照的許可,需先經由警方審核是否曾犯法定罪。
再者,具體的政策對應上,我們在走訪台灣展演產業相關人士後,整理出以下十點建議:
6.
正視展演活動在文化面與產業面的重要價值。青輔會應當會同文建會、教育部共同維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法〉的制定。
7.
增加「音樂藝文展演空間」的商業登記項目:或者與地方政府協調,更改商業登記的相關規定。甚至可以仿效
英國,由中央制定如〈音樂展演法〉。
8.
協助改善隔音設備與消防設施。協調地方政府,以經費與專業補助業者。
9.
土地分區使用規定的修改或閒置空間以
BOT
方式釋出。
10.
管理上的鬆綁,以安全性重點管理項目即可。如地方法令鬆綁即可。
11.
鼓勵音樂展演活動的舉辦與消費。利用賦稅減免的措施,鼓勵民眾參加音樂展演活動。民間和政府可齊力合
作,比如憑演唱會票根抵稅。贊助音樂展演活動的企業在賦稅上的減免優惠,並給予業者稅務以及房租租金
的補助。
12.
採累進稅制課稅。對於國外藝人來台演出酬勞的課稅制度採累進式課徵(以行政命令修正法令即可)。在某固
定金額以下的演出酬勞可免稅,並制定某金額以上的演出酬勞課徵某比例的所得稅。
13.
與地方政府協調,實行相關許可申請的單一處理窗口。
14.
公有場地租用條件的放寬。訂定兩種租借標準,一種是免費活動的收費標準,另一種則是收費活動的收費標
準。並從門票收入中提撥固定比例歸入音樂文化預算。
15.
補助國際交流活動。補助獨立音樂廠牌出國參展以及補助獨立音樂人錄音或出國表演,進行國際間的音樂
文化交流。
對於台灣音樂展演的問題,希冀青輔會可以扮演協調中央政府各部會的橋樑,並與地方政府協力合作,從國
外經驗的吸收中,力圖改善台灣音樂展演產業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