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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輔會年度工作報告

51

2005

年~

2006

「青年產業」及「產業發展活力」─

4

專家論述

【當前台灣音樂展演產業之問題及建議】

何東洪

(

佛光人文社會學院社會系助理教授

)

2005

年台灣流行音樂展演依舊繞著主流

/

非主流的兩條平行線而行。在「音樂產業」(實際上應正確地說是

「唱片產業」)持續低迷的聲浪中,主流這條線的展演,在產值的貢獻與多樣性上,似乎沒有突破以往模式的新

表現。然而在非主流這邊,卻有幾件事值得注意。首先,墾丁的〈春天吶喊〉,在主流媒體的「窺視青年人的縱欲

與偏差」中,依舊無心對待搖滾樂。而〈貢寮海洋音樂祭〉在颱風一波三折衝擊下,花了幾百萬的不斷填土中完

成。以獨立樂團為號召的〈野台開唱〉,再這幾年立志轉型成為亞洲區域音樂祭的努力下,吸引更多外國樂團與

台灣的觀眾,讓三天的音樂祭更為多樣。而〈流浪之歌音樂節〉四年來,堅持一貫理念與風格,以小型卻豐富的內

容呈現,讓台灣聽眾不只聆聽到各民族的精采音樂,也在與樂手與紀錄片作者面對的接觸中,為在地音樂文化

實作了一個優質的示範。

然而,獨立音樂的展演發展,在日常的展演空間上,長期的問題依舊沒有獲得公部門的正視。例如,暑假期

間,台北師大路的「地下社會」被勒令停止樂團表演;公館的「這牆」必須大量投入資金來改善空間,以符合現今

法令。這些種種,著實反映了台灣音樂展演的根本性問題。

所幸青輔會開始重視音樂展演與音樂文化的在地深根的關係。所以在委託的研究中,我們試圖從音樂文化的

意義、經濟雙價值鍊的調和理解流行音樂在「文化創意產業」中的位置,提供了展演問題的探討與政策介入的具

體建議。

首先,從政府「介入」流行音樂產業的國外例子中,我們見到每個國家皆共同面臨了全球化流行音樂產業中

主流權力的衝擊,以及數位科技為產業積累中斷所帶來的重大影響。但從英國、蘇格蘭、澳洲與加拿大的經驗

中,落實「文化公民權」,正是在面對這些衝擊上,力整音樂文化基礎、穩定音樂產業發展的前題。其中,蘇格蘭

政府對於現場音樂產業從業人員的重視,讓我們思考,台灣政府也應從具體對於年輕人從事展演上的協助,反

映在青年政策中。英國政府則在地方政府層次上,積極的介入流行音樂。所以在諸多音樂相關的地方政策中,如

雪菲德市政委員會

(Sheffield City Council)

的「音樂工廠」

(Music Factory)

計畫值上,對於激發青年音樂創作、文化深

根、就業、音樂產業的廣度與深化,值得學習。這些包括

1)

提供流行音樂文化相關的幫助、服務、資訊、建議、訓

練與教學。

2)

發展與深化地方民眾的職業專長,並對於年齡、族群與性別一視同仁,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3)

供音樂創作所需的訓練、教學

(

例如電子合成器的使用、多軌錄音的操作等

)

以及練習場地,降低音樂創作的

門檻,改善音樂創作者的生產條件。

4)

提供音樂創作者相關的唱片產業資訊以及生涯諮詢的服務

(

如協助簽

約、發行等事務

)

,同時協助推廣其創作。

值得再次提醒的是,這些政府皆強調活絡現場音樂的優先重要性!而英國政府以「執照法」的改革來達成此目

的的作法,更值得台灣政府

(

從中央到地方

)

學習:

1.

彈性的營業時間,將會減少以往因為固定營業時間所帶來的紛亂。

2.

單一執照的實行,允許營業場所販賣酒精性飲料,提供受規範娛樂

(regulated enter tainment)

late night

refreshment

。此措施將販酒、公共娛樂、電影、戲院、

late night refreshment house

night cafes

六類執照合一,免

去以往申請冗長繁複的過程。

3.

新制中關於販賣酒類飲料的個人執照,將使個人能很自由地工作在不同具執照的營業場所。

4.

營業場所執照的許可,需先經由警方及其他專責單位詳細審查申請書內容。在營業場所附近的商家也可附在

申請書上。

5.

個人執照的許可,需先經由警方審核是否曾犯法定罪。

再者,具體的政策對應上,我們在走訪台灣展演產業相關人士後,整理出以下十點建議:

6.

正視展演活動在文化面與產業面的重要價值。青輔會應當會同文建會、教育部共同維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法〉的制定。

7.

增加「音樂藝文展演空間」的商業登記項目:或者與地方政府協調,更改商業登記的相關規定。甚至可以仿效

英國,由中央制定如〈音樂展演法〉。

8.

協助改善隔音設備與消防設施。協調地方政府,以經費與專業補助業者。

9.

土地分區使用規定的修改或閒置空間以

BOT

方式釋出。

10.

管理上的鬆綁,以安全性重點管理項目即可。如地方法令鬆綁即可。

11.

鼓勵音樂展演活動的舉辦與消費。利用賦稅減免的措施,鼓勵民眾參加音樂展演活動。民間和政府可齊力合

作,比如憑演唱會票根抵稅。贊助音樂展演活動的企業在賦稅上的減免優惠,並給予業者稅務以及房租租金

的補助。

12.

採累進稅制課稅。對於國外藝人來台演出酬勞的課稅制度採累進式課徵(以行政命令修正法令即可)。在某固

定金額以下的演出酬勞可免稅,並制定某金額以上的演出酬勞課徵某比例的所得稅。

13.

與地方政府協調,實行相關許可申請的單一處理窗口。

14.

公有場地租用條件的放寬。訂定兩種租借標準,一種是免費活動的收費標準,另一種則是收費活動的收費標

準。並從門票收入中提撥固定比例歸入音樂文化預算。

15.

補助國際交流活動。補助獨立音樂廠牌出國參展以及補助獨立音樂人錄音或出國表演,進行國際間的音樂

文化交流。

對於台灣音樂展演的問題,希冀青輔會可以扮演協調中央政府各部會的橋樑,並與地方政府協力合作,從國

外經驗的吸收中,力圖改善台灣音樂展演產業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