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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附錄

126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十五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人事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

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政風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

暫列。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主計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

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合 計

五十五

(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

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科員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視察出缺後改。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