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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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十五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一
人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
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一
政風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
暫列。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一
主計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
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一
合 計
五十五
(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
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科員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視察出缺後改。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