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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重要措施與成果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104
年年報
(4) 研修本署人力甄補相關規定
另在人才晉用上,為使本署核心職能與陞任遷調有效結合,是以,人事
室本年度檢視研修本署「遴員作業程序規定」及「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
準表」,明定職缺公告甄補時,應徵人員均應具備本署暨各該用人單位
之核心職能為原則,並經研提本署 104 年 6 月 16 日第 2 次甄審委員會
議修正通過,並公告周知在案。
2. 研修本署相關人事管理規定
(1) 修訂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志工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本署為鼓勵公教人員積極擔任志工,擴大參與對象,於 103 年 10 月 21
日將原「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退休人員志願服務與獎勵實施計畫」修正為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志工志願服務實施計畫」,又行政院訂定「各機關
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實施要點」,並自 104 年 2 月 5 日生效,本
署隨即配合研修上開「志工志願服務實施計畫」第 2 點之法令依據。
(2) 修訂「本署勞務採購派遣人員管理注意事項」
配合行政院及立法院提高公部門派遣人員待遇政策,本署自 105 年 1 月
1 日調高本署派遣人員薪資最高薪標準,薪調幅度修正依績效區分為不調
整、500 元及 1000 元,得調整至少 6 次,年終績效獎金由 1 個月調整
為 1.5 個月;另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及實務,於 104 年 2
月 11 日修正發布「本署勞務採購派遣人員管理注意事項」修正全文及其
對照表。
(3) 修訂本署「職員獎懲要點」
a. 於 104 年 3 月 4 日第 1 次考績會修訂第 8 點,同仁如年度中有具體獎
懲事件,應依第 2 款「年度中有具體獎懲事件,由各單位即時提報獎
懲建議名單」規定,即時提報獎懲建議,刪除第 3 款「針對年度工作
表現優異人員,每年十一月請各單位檢討建議敘獎名單」之規定。
b. 於 104 年 8 月 21 日第 3 次考績會修訂第 9 點,有關獎懲案件審議原
則增訂本署考績申訴及懲處審議程序,明確規定當事人陳述意見時單
位主管應予迴避,以符基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踐行陳述意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