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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及生涯輔導組,分四科辦事。

二、公共參與組,分三科辦事。

三、國際及體驗學習組,分四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第五條 綜合規劃及生涯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不同性別、年齡、族群青年發展政策與措施之綜合規劃、

執行、協調、整合及管考。

二、青年發展法令及相關法規之研擬、訂修。

三、青年生涯輔導之政策規劃及推動、國內外青年發展趨勢與

關注議題之蒐集、評析及研議。

四、生涯發展輔導人員專業知能課程研發、培訓,青年生涯

發展探索評量工具之研發及推廣。

五、青年多元職場體驗機會之開拓及執行。

六、青年創意創新競賽或活動之規劃、推動、獎勵及輔導。

七、高關懷青少年之生涯發展探索及輔導協助。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及青年生涯輔導事項。

第六條 公共參與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青年社會參與、政策參與、志工參與之政策規劃及推動。

二、青年公共參與人才培力之規劃、推動及運用。

三、青年參與社區行動與協力資源網絡之規劃及推動。

四、青年政策參與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五、青年意見發表與諮詢機制之建置、運用及推廣。

六、大專校院學生自治組織之聯繫服務與網絡平臺之促進及推

動。

七、青年志工多元服務方案之開發及推動。

八、青年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輔導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