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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附
本署組織法 :
第一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青年發展業務,特設青年發展署 ( 以下簡稱本署 )。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青年發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法規之研修。
二、青年生涯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青年職場體驗、創新培力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青年政策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青年社會參與、志工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青年國際參與交流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青年服務學習、壯遊體驗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青年發展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副署長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署處務規程及編制表 :
第一條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 以下簡稱本署 )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
理署務。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