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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84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二十八)

針對行政院及所屬依預算法第 41 條規

定應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預算書

案,各財團法人應將政府遴(核)派人員

之職權說明、個人簡歷資料(學、經歷)、

薪酬、福利(各名義之獎金及補貼等)等

相關資料,一併函送立法院,以利國會監

督。

本項決議無本署應辦理事項。

(二十九)

行政院及所屬主管之各該財團法人應遵

循利益迴避,爰要求各該財團法人之董

事、監察人、政府遴派或核派人員不得假

藉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

關係人之利益;且政府遴派或核派人員本

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與其所屬財

團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本項決議無本署應辦理事項。

(三十)

據資料顯示,行政院轄下所屬單位捐助

(贈)、投資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中,

高達 33 家之董(監)事或總經理等重要

職務,由行政院 10 職等以上之退休人員

擔任,比率高達 19.64%,如再包括其他

10 職等以下或現任公務人員,比率將更

大幅提升,為此,要求行政院轄下所屬機

關捐助(贈)財產累計金額超過 50%之財

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常務董(監)事(理

事長、副理事長)及經理人(總經理、秘

書長),應專任,不得於其他公司有兼任

之情事。

本項決議無本署應辦理事項。

(三十一)

目前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對於立法院各

委員會會議通過之臨時提案,多敷衍了

事,未積極辦理;為落實國會之監督權,

爰要求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應列管追蹤

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通過臨時提案之辦

理情形,並自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

始,於每會期初向各該委員會提出報告。

本署已遵照決議辦理。

(三十二)

補充保費健保新制開辦已滿 1 年,此案

執政當局蠻橫堅持錯誤政策,不顧十餘年

本項決議無本署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