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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79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5 月底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時曾通

過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原

列預算外另行編列專款專用於補助地方

政府進行全面清查所有食品化工業之人

力與經費。」,103 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

預算不僅未編列專款,五五專案也短編,

竟連補助各縣市衛生局的經費也縮水

2,146.3 萬元,除藐視國會外,這種「要

前線打仗,後方卻糧草供應不足」,反映

出馬政府根本無心為國人解決食品安

全。綜上,爰要求行政院應比照「99 年

核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

計畫』,於 6 年內增加社工人力 1,462

人,並逐年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 1.5 億

元」之做法,與各地方政府溝通需求,寬

列補助經費、人力,除可補強現行食安稽

查人力嚴重不足、提高留任率之現象,確

實建構充足的食品稽查能量,以確保國人

食品安全。

(十九) 為落實藥物之管理,確保國人用藥安全,

並推動生技醫藥產業之發展,避免因臨時

人員之進用與運用限制,而影響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延攬與留用專業之審

查人員及稽查人員。爰建議行政院對於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費收入之用

人經費,同意取消人事費用額度限制,用

以進用足夠之審查人員及稽查人員,以提

升藥物查驗登記與查廠案件之品質與效

率;並為擴增對國外藥廠實地查核之廠

數,建議行政院同意該等稽查人員可投入

執行海外查廠業務,以利加強對輸入藥品

之管理。

本項決議無本署應辦理事項。

(二十) 近年食品安全問題年年發生,重創我國食

品產業形象,影響國際聲譽與觀光,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職掌食品、藥物與

化粧品之管理、查核、檢驗等業務,與民

本項決議無本署應辦理事項。